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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再次确认为广东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团体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2009-06-08 266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发出“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对税前扣除提出了更严格的条件。广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在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转发了上述文件《粤财法(2009)60号》。

      我会据此进行了申报。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广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发文“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一批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的通知”《粤财法(2009)87号》文,确认了我会资格。此文已发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民政局。

      捐赠方持我会开具的由财政厅核发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可据此依法依规实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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