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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规定,我会核准为广东省首批可对捐赠税前扣除的社团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2008-01-06243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59号),要求重新“认定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这样,对这些被认定的团体的捐赠,捐赠方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扣除(请参阅“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我会在2007年9月获知上述两文后,按要求将申请报告、成立批件、章程、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每年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等整理上报。在民政厅和财政厅等部门的协助、支持下,广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已于2007年末认定资格,批准文号为(粤财法[2007]135号),并已通知广东省各市财税部门。据悉广东省首次认定的包括我会共四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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