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册登  录
新闻中心
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改革的情况说明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2006-04-12 1968

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改革通知[国发(2005)4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决定[粤发(2005)18号]》、广东省十届8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以及现行的有关法规、文件和实际情况,修订我会资助制度,现说明如下:

    一、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


   二、范围

   国务院决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广东省决定“从2006年秋季起免除本省所有农业户口(含城镇农业户口)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三、收费标准说明

1、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后的现行收费标准:
(1)课本费(小学生100元/年人,初中生180元/年人)
(2)可统一管理的收费,住宿费250元/年人(对住宿生而言)、课外活动费55元/年人;
(3)选择性收费,如校服费、体检费、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费或为学生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均以学生和家长自愿为原则。
2、高中(含职中)教育阶段,收取学杂费标准如下:
(1)普通高中:普通学校710元/学期/人;县级学校810元/学期/人,市级学校890元/学期/人;省级学校980元/学期/人。
(2)职业高中:普通职中971元/学期/人;县重点职中1010元/学期/人,省重点职中1100元/学期/人;国家重点职中的一般专业1120元/学期/人,高耗专业1320元/学期/人。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020-87777268
广州市环市东路404号之三2楼(201-204房)
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 2004-2023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网站ICP备案:粤ICP备0918641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555号
网站设计:JZ·stud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