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仲夏夜慈善音乐会冠名及赞助捐赠协议 甲方: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乙方: 为宣传慈善文化,提倡社会责任,帮助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和谐,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第四届仲夏夜慈善音乐会冠名或赞助捐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赞助捐赠方式及金额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附则 甲方: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盖章) 乙方: (盖章)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12号远洋宾馆 地址:
1、乙方冠名及赞助的捐款全部用于遂溪及湛江地区贫困孤儿的资助,音乐会的成本开支仅限于青铜爱心机构的捐赠。
2、乙方选择以下的方式捐赠:(在下列“□”内打“√”确定)
□冠名作为“爱的奉献机构”,捐赠50万元;
□赞助机构1:钻石爱心机构,捐赠20万元;
□赞助机构2:黄金爱心机构,捐赠10万元;
□赞助机构3:青铜爱心机构,捐赠5万元(用于音乐会成本)。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责任按 “第四届仲夏夜慈善音乐会方案”履行相应的宣传责任。
2、鉴于本届音乐会宣传期有限,在2010年7月1日后生效的协议,仅考虑安排在音乐会现场的宣传。
3、甲方收到乙方捐款后,按乙方提供的捐赠方(人)名称(姓名)开具“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该收据可作为乙方单位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法定依据。
4、甲方保证乙方的捐款用于遂溪及湛江地区贫困孤儿的资助(除青铜爱心机构的捐赠外),并按照与当地签订的《资助协议》实施资助,甲方不按法规规定提留10%以内的管理费。
5、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选定对口资助对象,并按《资助协议》履行对对口资助人的责任。
6、甲方有责任将该项目所有捐款明细在网上公布;将音乐会的成本开支、资助款的使用情况在“资助款使用明细表”中上网公布,并作为年度财务审计的内容之一,审计报告上网公布。
7、邀请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家访调查、跟踪关怀受助学生的工作。
8、在本项活动中,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作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追偿,或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按 “第四届仲夏夜慈善音乐会方案”获得相应的权益。
2、鉴于本届音乐会宣传期有限,在2010年7月1日后生效的协议,乙方也可在“第四届仲夏夜慈善音乐会方案”规定范畴内自行安排相应的宣传(宣传稿需双方确认后发布使用)。
3、为保证音乐会的成本开支及受助学生能在今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及时得到资助,乙方的捐款应在2010年8月15日前汇入甲方账户。
4、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对本项目捐款的使用情况。
5、乙方捐款人可参加甲方组织的家访调查、跟踪关怀受助学生的工作。
6、在本项活动中,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作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追偿,或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邮编:510061 邮编:
电话:(020)87777268 电话:
传真:(020)87765567-62000 传真:
电邮:gzoes@yahoo.com.cn 电邮: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远洋宾馆支行 银行:
户名: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户名:
帐号:0326 0104 0002 708 帐号: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二〇一〇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