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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已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孤儿停止资助后的结余款资助其他贫困学生的公告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2012-07-102863

  关于将已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孤儿停止资助后的
结余款资助其他贫困学生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文),《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文),后文规定“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的全省最低标准,确定本地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按照全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各级财政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据调查我会资助地区的孤儿已基本纳入政府保障。据统计我会原资助的、仍在资助期内的英德、阳春、陆河、信宜、遂溪、雷州等地的孤儿中有2410名已纳入政府保障。其他地区资助的孤儿约6000名已将资助款全部发放完,结束资助期。

民间慈善事业是政府社会救济的补充,为了用好民间的捐赠资源。在今年225日我会三届一次代表大会上对此进行了研讨,决定从今年春季学期起对已纳入政府保障的受助孤儿,按与当地签订的资助协议的有关条款将停止资助,由此的结余款用于资助当地其他贫困学生。

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统计和多次研究,制订了“关于将已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孤儿停止资助后的结余款替补资助其他贫困学生的工作方案”(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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