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会章程修改内容公示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有关文件,以及我会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我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我会的《章程》进行以下修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为慈善组织和具有募捐资格的认证,应在章程内列入该通知要求的内容。参照该通知附件《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考样本)》,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在我会章程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增列“第四十七条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章程修改后原条款的排序相应调整。
2、结合我会12年的实践,为更准确地表述我会的宗旨,将第一章第三条本会宗旨作相应的修改。
3、第二章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按我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所列的内容进行修改。
4、将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修改为每届五年。同时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任期、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也相应调整为五年。
我会于2016年12月12日举行的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章程的上述修改,并经广东省民政厅2017年1月3日核准后生效(最新章程文本请查阅“关于我们-章程”栏)。
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扫描件)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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