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册登  录
新闻中心
关于发布“捐赠物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2018-03-221086

《慈善法》和配套的法规、文件陆续出台后,我会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按照法规要求陆续修订和补充制定了一些制度,2017年修订了 “关于慈善募捐的若干规定”、“关于采购工作的管理规定”,制订了“关于员工薪酬的有关规定”,已提交四届一次理事会会议和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正在修订的制度有“志愿者管理和工作制度”和“关于向社会信息公开的规定”,新建的有“捐赠物资管理办法”等,其中前两项已在315日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
 
现发布“捐赠物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大家的意见,点击阅读原文可查阅“捐赠物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可提出意见(意见也可发至我会邮箱:gzoes@vip.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328日。在完成征求意见程序后,将提交在331日召开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捐赠物资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所收到的捐赠物资的管理,确保捐赠者和受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物资是指本会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包括各类直接用于资助物资和用于进行义卖义拍的物资。本会在开展物资募捐活动时,坚决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本会的公益慈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资助农村贫困学生、救助重
症病童、帮助贫困地区学校完善教学环境、更新教育资源;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义卖义拍后,将收入全额用于本会的慈善公益项目。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物资。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会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为捐赠人开具接受捐赠物品登记表(见附件1),清楚注明捐赠人(机构)、联系方式、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包装、用途等,经捐赠人与本会清点核实无误后登记在册。
本会可为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收据”,收据的“货币(实物) 种类”栏应标明“实物”;并在捐赠项目栏依次填写实物名称、单价、数量、合计。捐赠实物品种较多的,可在票 据上标明“详见清单附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于票据记帐联后入帐,另一份写上“已清点交接”字样,盖上 本会公章后附于收据联后,交由捐赠者。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者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账务管理
(一)本会对捐赠物资实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的办法,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二)对于直接用于资助的物资,在接受捐赠时进行入账,入账的方式如下:
①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②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③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受赠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三)用于义卖义拍的物资,在义拍义卖后以售出的金额入账。
第十条 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
(二)入库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
(三) 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手续由领用人填写《资助物资领用登记表》和《_     活动义拍(义拍)品领用登记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领用(上述“领用登记表”见附件2和附件3)。
(四)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 使用管理
(一)本会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
(二)捐赠物资交付受益者时,原则上由受益者签收,或开具物资接收凭据寄回至本会。对于无法签收的,如派发给予病童的礼物和爱心包等,应由捐赠物由物资派发人员(志愿者)在《资助物资领用清单》签名,并注明物资的的用途。
(三)用于义卖义拍的物资,每次进行义卖义拍时,要做好记录,包括义卖义拍的活动名称、时间、地点、成交的金额、买受人等等,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本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物资,在使用后(包括直接给受益人和进行义卖义拍)一律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物资的日期、捐赠者名称、物资品种、数量、价值和物资分发去向、用途等,通过本会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捐赠者有权向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本会提供所有资料和方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重大损失的,本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与我会签订物资捐赠协议但未履约的捐赠方,本会保留依法向其讨的权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020-87777268
广州市环市东路404号之三2楼(201-204房)
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 2004-2023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网站ICP备案:粤ICP备0918641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2555号
网站设计:JZ·stud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