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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利用慈善名义的刷单骗局!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2026-10-092362



关于警惕“捐赠返利”诈骗、依法理性行善的倡议书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性强、扩散范围广、资金转移快、打击难度大等特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以“捐赠返现”“捐赠返利”“配捐”“投流”“公益理财”等名义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慈善事业的形象。对此,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早在2024年就已经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假借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向全社会作出郑重警示。

此类骗局通常沿一条完整的链条展开:不法分子先诱导受害人向腾讯公益或其他公开募捐平台首页在筹的真实慈善项目进行小额捐赠,凭“捐赠截图”发到群里,便向受害人发放小额“返利”红包;待受害人尝到甜头、放松警惕后,便唆使其不断加大捐赠款额;随后又诱骗受害人将大额资金转入不法分子指定的链接或账户,使善款流向犯罪之手;一旦受害人察觉被骗、要求“退款”,不法分子又教唆其以种种理由向慈善组织申请退款,把风险与矛盾转嫁给慈善机构。最终可能导致善款流失、机构账户被冻结、慈善公信力受损,而真正受害的公众却求助无门。

更值得担忧的是,虽然各慈善组织持续发布反诈公告、规范退款诉求处置流程,但收到的退款申请仍持续增多。经研判,其中相当一部分退款诉求背后存在不法分子的有组织教唆行为——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不熟悉慈善相关法规,教唆受骗群众以误捐、操作失误等各类理由提交退款诉求,将申请退款这一说法当成实施诈骗、套取资金甚至洗钱的工具。虽绝大多数提交退款申请的群众本身是电信诈骗的受害者,并非主观恶意,但大量被诱导产生的退款诉求,会消耗慈善组织工作资源,侵蚀慈善财产安全,动摇慈善捐赠制度根基。若该现象持续蔓延,慈善捐赠 “自愿、无偿” 的本质将被异化,慈善公信力将遭受不可逆的伤害。

正值 2026年9月5日第十一个“中华慈善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十周年之际,为共同守护慈善的纯洁性与法律的权威性,我们向广大社会公众发出如下倡议:

 

擦亮双眼,理性行善

1、认清本质: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凡以“捐款返利”“做任务返现”“配捐回报”“公益理财”等名义承诺任何形式获利的,一律是诈骗,切勿因贪图小利、幻想不劳而获而落入陷阱。

2、正规渠道:请通过依法备案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及慈善组织官方渠道参与捐赠;捐赠前,可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核实组织是否依法登记、是否具备公开募捐资格。

3、拒绝转账:绝不向陌生私人账户、不明链接转账;凡被要求“先捐款、后返利、再垫资”的,立即停止并退出相关群聊与操作。

4、依法维权:如不幸遭遇诈骗,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案,保存好聊天、转账、截图等全部证据,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切勿轻信“退款”话术,更不要被教唆向慈善组织无据退款。

 

《慈善法》施行十年·你的法律依据

1、识骗依据:《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慈善捐赠是“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凡以“返利”“回报”“配捐”为诱饵要求捐款的,本质上已非慈善捐赠,而是借慈善之名的诈骗,公众可据此一眼识破。

2、禁止性依据:《慈善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3、捐赠不可撤销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捐赠人不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遭遇诈骗的受害者,不能仅凭自身被骗这一情况,直接要求慈善组织退款。

4、捐赠行为撤销的法律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存在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的,捐赠行为的撤销须经由人民法院判定;只有收到司法办案机关出具正式文书,慈善组织才能依法配合办理。

5、追责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诈骗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如不幸被骗,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案,保存聊天、转账、截图等证据,依法追回损失、维护权益。

6、核实依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开募捐须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二十七条规定互联网公开募捐须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平台进行。公众可通过“慈善中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核实组织是否依法登记、是否具备公开募捐资格。

 

崇德向善、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慈善法》施行十年来全社会共同守护的价值。让我们以第十一个“中华慈善日”为契机,正本清源、依法行善,坚决抵制一切借慈善之名实施的诈骗以及教唆他人发起不当退捐诉求的行为,共同守护慈善的纯洁性,让每一份善意都抵达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相关链接:法律小课堂|慈善捐赠后悔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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