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条件(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学生所生活的家庭符合当地低保标准或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粤府办【2022】3号文定义为“低保边缘家庭”)。
2、在读的小学和初中、高中学生(职中生和就读高三学生除外),或辍学但承诺接受恤孤助学会资助后立即复学的学生。
3、没有得到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长期资助(长期按从申请学期起尚有一年或以上)。
(注:孤儿和按粤民发[2016]45号文已纳入政府生活保障制度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均不列入恤孤助学会资助范围。)
资助标准:
每名学生4,500元(2019年7月31日前为每名学生3,000元),分六个学期发放,每学期750元,4,500元发放完毕即结束资助。如高中毕业时4,500元尚未发放完,对继续升学的,则余款一次性发放;对不升学的余款不再发放,结余资助款由当地推荐符合资助条件的替补学生,经恤孤助学会审核后进行替补资助。如当地没有合适的替补对象,结余资助款将用于“访贫助学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