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监事会盖章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决议,经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长、监事长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5年,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三)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包括年度主要的慈善项目计划、超过100万元的慈善公开募捐项目、超过净资产总额10%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超过100万元的慈善支出项目);
(十五)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负责人、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对审议的事项应当做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纪要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会员代表大会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会长和监事长签名确认。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条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
事会决定;
(三)提议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