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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 2008-11-29
  • 4365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内部会计核算制度

2008年11月29日

    

规范本会的会计核算行为,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本会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结合本会的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会计核算制度。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于2008年11月19日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符合财政部以下规定: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二条 会计核算以本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条 会计核算以本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本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可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本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折算。

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七条 本会在会计核算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本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一)会计核算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十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本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本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二条 本会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则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本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本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对于本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本会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本会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五条 本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 本会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现金的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十八条 应收款项是指本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款项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九条 预付账款是指预付给商品供应单位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在取得时,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本会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本会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期末,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四)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款、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本会折旧方法采取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手提电脑,多功能一体机.办公桌椅.摄影机等.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殖率为5%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而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服务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商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但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当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其他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收入或者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但不必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单列“文物文化资产”项目予以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节 受托代理资产

第三十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本会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在受托代理过程中,本会通常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本会本身只是在委托代理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三章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会。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三十二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将其确认为负债,以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予以反映:

(一)该义务是本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本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三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本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应付款项是指本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未付款项。

(三)应付工资是指本会应付未付的员工工资。

(四)应交税金是指本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费。

(五)预收账款是指本会向服务和商品购买单位预收的各种款项。

(六)预提费用是指本会预先提取的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

(七)预计负债是指本会对因或有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而确认的负债。

第三十四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本会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 净资产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等。

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本制度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本制度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本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理事会对净资产的使用所作的限定性决策、决议或拨款限额等,属于内部管理上对资产使用所作的限制,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一)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二)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者目的已经达到);

(三)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本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是指本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二)会费收入是指本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

(三)提供服务收入是指本会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四)政府补助收入是指本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商品销售收入是指本会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等所形成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本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如果有除上述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之外的其他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也应当单独核算。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对于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三十八条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一)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下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对于因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应当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本会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本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入;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会费收入、其他收入等一般为非限定性收入,除非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捐赠收入和政府补助收入,视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分别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

第四十条 期末,将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费用是指本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应当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本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本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比较单一,可以将相关费用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如果本会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本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本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其中,福利费应当依法根据本会的管理权限,按照理事会的规定据实列支。

(三)筹资费用,是指本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本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本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本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则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期末,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四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本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本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本会在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相对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言可以适当简化,但仍应保证包括与理解中期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业务活动情况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四十七条 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本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本会采用追溯调整法核算会计政策的变更,如果追溯调整法不可行,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核算;如果相关法律或会计制度等另有规定,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本制度中所称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者事项初次发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本制度所称未来适用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者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新的会计政策适用于变更当期及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进行处理。

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的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本会应当就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相关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相关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

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本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对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情况的影响。如无法估计其影响,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五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二)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四)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本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本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三)对本会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本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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