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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 2012-07-21
  • 3742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

 

一、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按“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监事会工作职责” 的规定开展工作。

二、监事对“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监事会工作职责”中应监督的事项负监督的责任,对本会向监事书面告知的或监事发现的、包括并不限于本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运用、法定的财务报表和说明、审计报告和意见等,都应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职业经验,对法律风险、财务风险、道德风险作出客观的有根据的评估。如有疑问、问题时,应及时向本会秘书处查询和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建议监事长召开监事会研究。

三、监事会和监事在履责中,注重事先监督、财务监督和重大事项监督。

四、监事会实行集体负责制。

五、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六、监事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或记录,经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审阅签字。如监事对会议通过的事项持有不同意见,可在签字时附注本人意见,并免除对该事项承担责任。

七、监事会一般应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前召开,对会议的有关文件提前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交送理事会秘书处。

八、监事会由监事长召开,由秘书处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含电邮、短信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如有三分之一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可举行临时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书面回复,存入会议档案。

九、监事会、监事所有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由秘书处专人整理建档,除属于本会制度规定应公开的内容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法律法规外,任何单位、自然人申请查阅、复印时应经本会秘书长核准,并在本会工作场所查阅、复印。如查阅、复印的内容是个别监事的书面资料,则应征求当事人同意方可查阅、复印。任何情况下不能外借。

十、本规则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经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生效。

 

 


07.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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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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