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会员守则
2007年12月21日
慈善事业是高尚纯洁的事业,是代表着社会责任和社会良知,体现人类的文明进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从事这一事业必须有高尚纯洁的心和虔诚的态度。
为了贯彻慈善事业的宗旨,维护慈善事业的纯洁性和本会的社会诚信,特别订本守则。凡本会会员(含志愿者、下同)在以本会名义或以会员身份对外时,必须全面、严格履行本守则,新入会会员履行在本守则签认手续。本守则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公众协助监督。
一、本会会员在为本会的工作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本会的宗旨、章程、制度。
二、本会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不得以本会名义或以本会会员身份从事与本会无关的业务和工作并以此取得任何利益。
三、本会会员为我会开展工作,进行宣传劝募、洽谈相关业务时,应实事求是介绍本会的情况,不得夸大和误导对方,绝不轻诺寡信。
四、本会会员为我会对外商议具体事项时,不得做出本会制度外的承诺。商谈具体协议、合约时,必须经本会领导授权才可进行。所有书面协议、合约等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签或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后方可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