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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档案管理办法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 2019-03-24
  • 1682

档案管理办法 
2019 年 3 月 24 日 
一、总则 
1.1、档案是本会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应妥善保管。 
1.2、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档案 
管理办法。 
二、档案管理的要求 
2.1、档案应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档案目录和索引,做到归档及时、完整、有效和便于查找。 
2.2、本会的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制: 
2.2.1、行政财务部为档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目录和索引的建立、档案室的管理,负责对所有上报报告、对外合作协议、会议 
文件、规章制度、人事、财务等档案的归口管理。 
2.2.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中产生的档案进行管理,属于上述应纳入归口管理的档案,应在档案产生的三个工作日内移交行政 
财务部,对工作要使用的可保存复印件。 
2.3、员工离职时,需填写《档案交接清单》(见附件二),并清楚交接给相关同事,交接双方进行核对后签字存档。 
三、档案的分类 
3.1、档案按其存放的介质分为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3.1.1、电子文档应放在共享硬盘 N4800 的相应文件夹内,不可随意移动、删除。重要纸质文档(如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 
格证书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各类获奖证书)需扫描电子文档保存,并定期进行备份、检查,确保档案安全。 
3.1.2、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地放在档案室或办公室的指定存放位置,并在《档案存放登记表》(见附件一)上做好登记。重要 
电子文档需打印成纸质文档保存。 
3.2、档案按其内容分为: 
3.2.1、文秘档案:包括各项登记和备案、会议文件、有关的合同协议、向上报报告和来文、规章制度、各类证书等。 
3.2.2、人事档案:包括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会员和志愿者档案,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考核资料、应聘及招聘资料等。 
3.2.3、财务档案:包括财务会计软件资料、原始和记账凭证:现金银行日记账、各类会计报表(详见附件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3.2.4、合作和募捐项目档案:含项目管理制度、项目方案、项目合同、执行文件、总结评估、收支决算、协议、采购文件及凭证等。 
3.2.5、资助项目档案: 
a.与受助地区有关方(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 
b.家访调查报告及家访调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c.受资助学生档案:含受助学生申请表、家访核查表、每学期反 
馈表(学期报告)、来信等; 
d.受助地区有关方(单位)资助款收据、受助学生资助款发放签收表、特殊情况说明函等文件。 
e.病童及其他类型资助项目档案:资助款发放相关文件,包括受助方、资助项目、资助款发放时间和金额、资助款签收等。 
3.2.6、成长关怀档案:含项目方案、项目合同、执行文件、总结评估、收支决算、协议、采购文件及凭证、活动照片等。 
如有的资料两个部门都需要保存时,则原件归入法规要求保存的档案,复印件归工作部门日常使用。如财务凭证,则原件归行政财务 
部,工作部门可按需要保存复印件。 
四、文件归档的时间 
4.1、文秘档案:各项登记和备案、会议文件、规章制度、各类证书、来文由行政财务部负责;有关的合作协议(与各单位、机构、 
企业、医院等签订的合作协议)、向上报报告由各项目部门的专人提交行政财务部负责,3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 
4.2、人事档案:由行政财务部负责,3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 
4.3、财务档案:由行政财务部负责,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4.4、合作和募捐项目档案:由项目工作部专人负责,项目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 
4.5、资助档案: 
下述各项由资助工作部专人负责。 
a.家访调查报告及家访调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公布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 
b.受资助学生档案:受助学生申请表、家访核查表在资助名册公布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每学期反馈表(学期报告)、来信等 
在收到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 
c.受助地区有关方(单位)资助款收据、受助学生资助款发放签收表、特殊情况说明函等文件在收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 
d.不建议资助的学生档案:资助名册公布之日起保存一年。逾期 
由经办人申请,秘书处审批后予以销毁。 
e.寄出后因各种原因退回的学生档案:退件需填写《受助学生反馈表退回登记表》(见附件四),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再次联系寄出,如 
因不可抗力无法寄出,则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并注明原因。 
f.已经完成资助期的学生档案:资助期结束(以学期结束为准)
3 个月后进行抽档存放。 
g.病童及其他类型资助项目档案:3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 
4.6、成长关怀档案:由资助工作部专人负责,项目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 
五、销毁程序和责任 
    各部门应定期对保管期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规划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按规定予以 
销毁。
    销毁申请文件需列明销毁原因、销毁档案清单及档案产生时间,由各部门专人提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部门负责人提交秘书处审批。 
秘书处审批后,申请文件由行政财务部存档,拟销毁档案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销毁。 
六、附则 
本会秘书处对本办法行使解释权。 
本办法订 2019 年 3 月起施行。


03.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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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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