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劳动合同和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1、员工应当遵守甲方的章程、制度和纪律,在授权范围内按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2、员工在任何时候不得以本会或本会工作的名义进行与本会无关的事项。
3、员工离职时应完成正在负责的具体事项,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本会予以开具离职证明。
4、员工离职时不得带走本会未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等;离职后如发现、发生应交接而未交接的事项、在职时处理不当的事项、
以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纠纷,有责任协助本会处理。
二、请假、休假
1、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假、婚假和女职工产假等,员工休假应至少提前两周申请,在时间安排上尽量减少对工作的影响。
带薪年假原则上当年有效,不转入下年度累计。
2、员工每季度有两天不扣薪事假,按一、二、三、四季度分别计算,当季有效,不转入下季度累计。应至少提前两天向秘书处领
导申请批准。
3、员工病假应在病发当天告秘书处领导,凭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和休息时间报秘书处备案。病假的时间计算和工资待遇按劳动部
门规定处理。
4、除上述请假、休假外因个人原因请假,需提前向秘书处领导申请,请假一天的提前一天申请批准,以此类推,请假七天以上的,
提前一周申请。
这一类经批准的请假,相应扣发工资和各类津贴。请假 3 天至 7天的扣发半个月奖金,8 天以上的扣发一个月奖金。跨月度的并入
销假月合并计算。
5、未经请假并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三、劳动纪律
1、员工应按规定工作时间上班,在工作时间不处理私人事务,外出办事应向秘书处领导报告。外出或去外地时间超过一天的,应
提前一个工作日报领导批准。
2、员工上班迟到,每月的第一次警告,当月度迟到两次时,扣发月度的三分之一的奖金,当月度迟到三次的扣三分之二,四次或
四次以上的扣当月度全月奖金。
3、员工旷工一日,给予口头警告、扣发当天工资及当月三分之一奖金的处罚;月累计旷工超过两日,给予书面警告,按旷工日扣
发工资及当月全部奖金;年累计旷工超过五日,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奖金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25 条的规定给予解除劳
动合同的处理,并不给予补偿。
4、本会设立考勤登记,按月、季、年统计。
四、组织纪律
1、违犯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不能按要求完成岗位工作(含领导交办的工作)又没有客观原因的,视情况予以批评、警告、扣发奖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管理制度汇编
金,解除劳动合同。
2、影响本会对外形象的,视情况和情节予以批评、警告、扣发奖金或解除劳动合同。
3、给本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损失大小、情节予以警告、扣发奖金、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规定由秘书处负责解释,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2019年 3 月修订。
附表:员工休(请)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