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关于保值增值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2019年3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一、 为了规范本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行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2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据此制订本试行办法。
二、 制订本试行办法是为了充分高效运用本会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使用存量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三、 开展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其收益全部用于慈善活动。
四、 本试行办法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本试行办法试行期间,为规避可能的风险,主要应该选择保本类的投资。
五、 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内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六、 本会不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可能使本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 违背本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 本会投资购买由国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债券授权秘书长负责。投资其他类型的,应咨询法律顾问、征求监事长意见、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人员通过,方可实施。
八、 本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九、 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十、 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十一、 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 本办法经2019年3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十三、 原有的“关于向银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建议”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