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购工作的管理规定
(2017年9月29日第四届常务理事第一次会议(扩大)通过)
(2019年3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一、目的
为规范我会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利益,促进廉洁建设,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使用我会资金购买物资、服务、工程的行为。
三、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信实用原则。
四、采购方式
4.1.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设招标评标小组;
4.2.竞争性谈判,设谈判小组;
4.3.询价比较,专人负责;
4.4.其他方式,按具体情况定。
五、办公用品、设备的采购
5.1.办公用品和设备包括办公文具和列为固定资产的办公器材设备。
5.2.实行定额控制,列入管理费预算。如因特殊原因造成管理费超支,应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追加预算。
5.3.在预算内并单项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由部门领导书面申请,经秘书长核准后实施。超过2万(不含2万元)元的报会长审批。
六、项目(活动)的采购
6.1.项目(活动)的采购包括项目(活动)必须的物料、宣传、交通、保险和外包服务等。
6.2.项目(活动)的采购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编列财务预算(含采购计划),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领导复核后报秘书处,由秘书长审批后向社会公示。
6.3.项目预算中的单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单项采购,应按本规定4.2、4.3其中之一进行采购。由项目负责人提交报告,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领导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后进行采购。
6.4.项目预算中的单项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单项采购应按本规定4.1条进行。
6.5.所有外包服务、订购性采购、非市场直接购买的采购,均应按合同法签订采购协议。协议由秘书长审批。特殊的或金额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应咨询法律顾问并报会长审批。
七、其他采购
除本规定“五、办公用品、设备采购”和“六、项目(活动)的采购”以外的采购,秘书长确定采购项目责任人,由该责任人提交采购计划报告,预算金额超过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采购,应按本规定4.1、4.2、4.3、4.4的其中之一进行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内(含2万元)由秘书长批准后采购。超过2万元的报会长审批。
八、采购的付款和报销
8.1.采购人员如需要借备用金,应填写《请(领)款单》,经部门领导审核,秘书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
8.2.采购人员在采购完成后,一般应在一周内结帐,提交正式的有效发票或合法收据,应确保发票和收据的真实、清晰、完整。
8.3.采购费用的核销,由经办人、部门领导在发票背面签名确认,并注明采购的项目,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交出纳入账。
8.4.采购人员不得提供无效发票或假发票,一经查证,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九、廉洁要求
9.1.本会领导和采购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守法,并认真履行“节约办会”的工作原则进行采购工作。
9.2.采购工作禁止任何关联交易取得个人利益。
9.3.如采购供应人是本会工作人员亲属、朋友,本会该工作人员应书面说明和作出相应承诺备案,实行回避。
9.4.凡是签订协议的、单项金额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上采购,在签订协议的同时,采购供应人应签署我会的“反商业贿赂反特殊关联承诺书”(见附件)。
十、其他
10.1.本规定不适用于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专项采购。
10.2.本规定经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生效,原规定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