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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关于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的规定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 2019-03-24
  • 3178

 

关于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的规定

2013年3月2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实施

2019年3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一、总则

为确保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需要,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根据《慈善法》、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费用支出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各项费用开支要遵循必要、合理的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三、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的界定

3.1、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本会开展慈善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

① 直接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② 为实施慈善项目(获提供慈善服务)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③ 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3.2、管理费是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① 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② 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③ 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3.3、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则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四、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额度

本会作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五、费用的来源

5.1、慈善活动支出的来源为各项目募捐的款项。

5.2、管理费的来源如下:

① 由本会理事和友人专项捐赠;

② 在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时,商议明确用于管理费部分的金额;

本会资金增值收益;

④ 举办募捐管理费的专项活动;

⑤ 实物或其它形式的捐赠。

 

六、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

6.1、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和我会的财务制度进核算。

6.2、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核算和归集为“业务活动成本——**项目执行费”。

6.3、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科目下核算和归集:

严格管理费用开支的内部控制程序,并接受审计。

② 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交上年度《管理费用收支决算》和《本年度管理费预算》。

③ 按照“依法办会、诚信办会、透明办会、节约办会”的原则,定期公布管理费开支明细,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

7.1、本规定解释权为本会秘书处。

7.2、本规定经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实施,原《关于管理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03.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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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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