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关于向社会信息公开的规定
(2012年2月2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实施)
(2019年3月24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一、总则
1.1、慈善组织永恒的使命和责任,是建设一个可信任的平台,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去救助困境中的人们,成为政府社会保障和救济的有益补充。本会作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必须按本会的创会宗旨,履行好对慈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义务,接受社会的监督。
1.2、信息公开是慈善组织的基本义务,是慈善组织接受各方面监管的基础。为尊重和维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诚信体系和公开透明运作机制,实现“依法办会、诚信办会、公开办会、透明办会、节约办会”的原则,按国家的有关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1.3、制定本规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令第59号);
(3)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令第60号);
(4)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
二、信息公开的原则
2.1、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
2.2、本会的信息公开,应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应能满足捐赠方、受助方、合作方、志愿者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行使监督权的需要。
2.3、本会的信息公开,应具有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并能方便社会公众的获取。
2.4、本会在不同渠道、不同形式下公布的信息要保持一致,要以政府有关机关和统一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为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信息不得公开。
三、信息公开的内容
3.1、基本信息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
(3)本会秘书处组成部门、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联系人、联系方式,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5)本会的重要关联方(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本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6)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按年度公开本会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8)本会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9)其他信息,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3.2、工作信息
(1)年度工作信息,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文件。
(2)慈善项目信息,本会所开展的慈善项目(活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活动)的目的和方式、主办方及合作方、受助对象、财务预算等内容。活动情况报道、活动总结和财务决算。
(3)规章制度信息,包括本会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捐赠工作、资助工作、志愿者管理、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
3.3、财务会计信息
(1)年度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书、专项审计报告书等。
(2)月度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月度财务报表。
3.4、捐赠信息
(1)公开募捐信息备案,以民政部门公布的申报内容为准。
(2)接受社会捐款统计汇总表:内容包括历年及各项目接受捐款统计。
(3)当年接受社会捐款明细表:内容包括捐赠项目、捐赠时间、捐赠方、捐赠金额、捐赠收据编号。
(4)各项目捐款明细表:内容包括捐赠项目、捐赠时间、捐赠方、捐赠金额、捐赠收据编号。
3.5 资助项目信息
(1)本会资助项目信息,包括资助制度、与受助地区及合作方(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受助对象核查信息(含核查报告、核查统计)、受助对象名册(含编号、姓名、资助标准等)。
(2)助学项目资助款使用信息:包括资助款使用明细表(含受助学生编号、姓名、年龄、就读学校、年级、每学期就读情况、应付资助款总额、各学期发放资助款金额、资助款余额、停止资助原因及时间、对口资助人等);资助款汇付一览表:含受助地区有关方(单位)名称、汇付资助款人数、金额、时间、账户等;选登受助地区有关方(单位)资助款收据、受助学生资助款发放签收表、受助学生反馈表、来信等信息。
(3)病童项目:(每个个案受助方照片、申请表、救助款收据、贫困证明、诊断证明等信息),每月和年度救助统计。
(4)其他定向资助项目发放信息:包括受助方、资助项目、资助款发放时间和金额、资助款签收等信息。
3.6、重大事项信息
(1)5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
(2)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的财务信息
(3)涉及关联交易的财务信息。
3.7、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程序和途径
4.1、上述信息中,民政部门有规定要公开的信息,如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方案等,按民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布。并同时在本会的信息平台(如官网、微信公众号等,下同)公布。
4.2、工作情况信息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文件;本会及本会各部门工作情况总结等,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会的信息平台公布。
(2)所开展的慈善项目和活动,事前公布方案(含财务预算),事中公布进度和情况报道,事后公布总结(含财务快速统计或决算)。
(3)本会制定的各项捐赠、资助工作制度等,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
4.3、财务信息:每月完成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编制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月度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每年完成审计后10个工作日,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审计报告。
4.4、捐赠信息:每月完成财报表编制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接受社会捐款统计汇总表》;项目性捐赠信息,原则上与月度捐赠信息同时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必要时按项目逐日公布。
4.5、资助项目信息
(1)《资助协议》在与受助单位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布。
(2)家访核查报告及家访核查情况汇总统计表,在家访核查情况经当地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网站上公布。
(3)受资助学生名册,在确定资助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
(4)助学资助款使用明细表,每个受助地区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
(5)助学资助款汇付一览表,核对在读情况发放后每周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更新一次直至所有受助地区发放完毕。
(6)助学资助款发放后的反馈信息,包括受助地区有关方(单位)资助款收据、受助学生资助款发放签收表、受助学生学期反馈(含来信)等信息,收到后及时选登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
(7)病童救助情况明细表,救助款汇付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
(8)其他定向资助项目,资助款发放完毕后3个工日内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
4.6、重大事项信息:在相关信息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会信息平台公布。
4.7、提供全部信息查询:捐赠方、受助方、各合作方以及社会公众可以在任何时候,可以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就有关事项前来查询、审核和指导,本会将提供全部有关资料和工作方便。
五、公开募捐和慈善项目信息公开要求
5.1、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4)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1)、(2)项所规定的信息。
5.2、设立慈善项目,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后公开有关情况。
(1)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2)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六、附则
6.1、本规定经第四届第三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原规定停止执行。
6.2、本会对本规定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