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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关于慈善募捐的若干规定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 2017-04-15
  • 3781

关于慈善募捐的若干规定
(2017年4月1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定义
       本规定的慈善募捐是指本会基于慈善宗旨和章程依法依规开展的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两大类的募捐。
 
(二)依据
       制订本规定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令第59号,2016年8月3日发布);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会【2004】7号);
      (4)本会章程。
 
(三)开展募捐的基本要求
       本会开展所有募捐是基于慈善目的行为,依法依规组织实施,财务会计执行国家的会计制度规定,本着诚信办会的要求,履行公开透明向社会披露信息接受监督。
       慈善募捐和捐赠财产使用,本会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交易,损害本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公开募捐
       (1)开展公开募捐应制定方案,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2)募捐方式
       1、在公开场所设置募捐箱;
       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4、其他公开的募捐方式。
       (3)募捐方案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向民政部门备案。为同一目的开展的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
       募捐活动进行中,如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灾难,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补办备案手续。
       (4)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在募捐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会名称、公开募捐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5)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应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五)定向募捐
       定向募捐应当在本会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注册志愿者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捐款物用途等事项。
       定向募捐不采取或变相采取本规定(四)公开募捐的(2)募捐方式。
 
(六)合作募捐
       本会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而开展公开募捐的活动应签订书面协议,应由我会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财物,募捐的全部收支纳入我会账户,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承担法律责任。
 
(七)募捐项目管理
       本会开展募捐时设计的方案应符合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行使管理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益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项目的设计、实施应本着节约办会的原则,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捐赠财产的使用效率。
       年度慈善项目计划和超过五十万元的慈善项目为我会重大慈善项目,应在开展项目活动前向民政部门报备。
 
(八)慈善捐赠
       (1)本会接受的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而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
       (2)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3)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部分所得捐赠本会时,在举办活动前应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向本会履行捐赠义务,并向社会公开。
       (4)捐赠的财产超过一定金额时,捐赠人和本会应签捐赠协议,具体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5)捐赠人向本会捐赠时,有募捐方案的其捐赠的财产按募捐方案使用,捐赠人与本会签定捐赠协议的其捐赠的财产按捐赠协议使用,捐赠人捐赠没有指定用途的财产由本会安排使用。
       (6)本会接受捐赠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7)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不得指定与捐赠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为受益人。
       (8)捐赠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捐赠义务,本会按上述规定办理。
 
(九)信息公开
       本会对募捐所得的财产和使用情况应依法依规和按照我会的信息公开的制度予以公开。
       (1)捐赠清单、资助清单;
       (2)月度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3)公开募捐的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募捐结束后三个月内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4)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捐款物使用情况。
       (5)定向募捐的,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则从其规定。


04.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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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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