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
遵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二〇一二年七月七日),其中:
“(七)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以及各项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
基金会应当在内部制度中对下列问题做出规定:
1.各项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以下简称日常运作费用)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基金会总支出的比例:
2.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以下简称项目直接成本)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审批程序,以及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
3.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风险控制机制、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
基金会的内部制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者本组织网络等其他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的媒体上予以公开。
本规定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和其他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
现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日常运行费用)
1.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参照劳务市场随行就市确定,并按“劳动法”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2.基本工资的年度调整,参照广州市劳动部门发布的调整指导线执行。
3.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五保一金)按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执行。
4.员工的聘用和日常办公运作的开支按本会章程第二十九条由秘书长审批。
5.上述开支的总支出按《基金会管理条例》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6.上述开支的预算、决算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列入年度审计和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开展公益项目所发生的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运行成本(项目直接成本)
1.支付标准参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确定。
2.列支按“节约办会”的原则和必需、合理、低成本要求确定。
3.按本会章程第二十九条由秘书长审批和按我会财务制度履行程序。
4.项目的直接成本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实行分类厘定。
属于经济上直接资助受助人,如资助农村孤贫学生上学和生活、医疗救助在医重症贫童(人)等,直接成本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在10%以内。
属于服务性项目,如举办冬夏令营、农村支教、社会(农村)调查等,直接运行费用占该项目总支出的比例,由我会和该项目捐赠人约定,或在为该项目募捐时的公告中说明。
(三)资产管理和处置
1.资产管理、处置和风险防范按财政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我会的“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费用报销的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办理。
2.我会不进行营利性投资业务。
3.日常工作按章程第二十九条由秘书长负责,
4.除经常性支出和定向捐赠款的使用外,对非经常性开支2万元以内(含2万元)由秘书长审批,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定。
(四)本规定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日审议通过。
(五)本规定向广东省民政厅报备,并在官网上公布。
附件: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
附件: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条款
(八)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超出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