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监事操行守则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认同本会章程和有关监事的工作制度、规定,尊重社会公序良俗。
(二) 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职业经验,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履行职责。
(三) 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不以本会监事身份从事与监事职责无关的工作。
(四) 当监事履职时遇到有与自己、近亲属利益关联的事项,应主动书面申请回避和说明原因。监事向监事长申请、监事长向本会秘书长申请。
(五) 监事不从本会获取报酬。监事履行职务时发生的开支按本会财务制度据实报销。
(六)本守则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生效。
(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