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会资助的孤儿纳入政府保障后有关问题的安排
民政部、财政部又行文明确:“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我会自2004年5月成立,一直以贫困孤儿为主要资助对象,到2011年上半年共资助9916名,其中绝大多数是孤儿,少数是特困单亲、病残家庭。2011年下半年的揭西、清远项目,由于上述政策在各地的陆续落实,在申请资助的学生中孤儿比例已下降到12%和3%。
民间慈善是对政府救济的补充,为此我会在
“会议经过讨论认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和广东省府办“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从2011年1月起广东省散居孤儿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将不低于每人每月600元。会议同意对已列入上述保障的孤儿今后将不再予以资助,对原已列入资助协议的继续发放完预留款后结束资助。但对实际上已按粤府办【2011】20号文获得了上述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将按资助协议中有关停止资助的条款,商当地签约的对口单位、部门不再继续予以资助。由此结余的资助款改为资助当地其他贫困学生。
今后按‘关于调整我会资助条件的意见’中的资助条件执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具体明确的问题,由秘书处按上述精神说明。”
从实际出发,考虑到历史原因,决定对原我会资助的现已纳入政府保障的孤儿,将按照“资助协议”停止资助的条款之一“经济状况明显改善”,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停止资助。由此结余的资助款仍用于当地,按我会三届一次理事会修订后的申请资助条件,由当地推荐,按照我会的资助制度和流程办理。具体替补的工作将与受助地区磋商。
这一调整资助对象的工作初步估计涉及到近3000名,对调整人数多的地区拟对新申请的资助对象进行家访核查。在确定后还要逐一向对口资助人进行通报。这项工作量大,还很细致。但这样做符合慈善是“雪中送炭”的精神,让更多的贫困学生因此可以得到资助,使资助资源得到充分发挥作用,从根本上符合认捐人的善良意愿。希望各地和对口资助人给予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