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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爱童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 2012-02-25
  • 4910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爱童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20111017日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通过、

2012225日三届一次理事会修订)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简称本会)20111017举行的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同意,在本会内设立“爱童行专项基金”(简称基金),广东省民政厅20111229日批准设立。为加强对基金的管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的名称: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爱童行专项基金。

第二条 基金的性质:为本会内设的专项基金,由热心支持孤贫儿童成长的企业、单位、自然人(以下统称捐赠方)捐赠,属于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目的:致力于打造一个公益化运作的、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爱孤贫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平台。

第四条 基金的用途:通过组织系列公益活动,让孤贫儿童在成长路上得到社会关爱,积极面对人生和困难,努力创造属于他们的未来,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系列公益活动结合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企业需求策划。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组织各项有助贫困儿童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 发动和协助捐赠方积极、有效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建设。

第七条 传播慈善文化、鼓励关注贫困儿童的身心成长。

第八条 探索、调研慈善项目的创新。

 

第三章 基金的来源

第九条 基金来源于社会热心人士、企业、单位的捐赠,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基金的捐赠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捐赠方需认同本管理办法及本会关于该基金的相关规定,必要时通过与本会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捐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在本会设立分支机构“爱童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该委员会):

(一)该委员会按法规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是协调和议事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

(二)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和捐赠方的合作,扩充基金,研究基金投入的项目,协调基金的使用,监督基金的依法和公开透明管理和使用。

(三)该委员会委员由本会代表、基金捐赠方(原则上为合作期内的)代表、社会专业人士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委员会推荐,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四)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主要是研讨基金项目,讨论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及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该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开和主持,要有三分之二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会议决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委员或委员代表同意。

第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内设立 “爱童行事业部” (以下简称:该事业部)

(一) 该事业部是基金具体工作的策划和执行机构,是本会秘书处的内设机构,又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二)该事业部的主要职责是加强与基金捐赠方的沟通,对基金使用的项目进行策划、调研和提出建议,对项目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总结和完善基金的管理使用等。

(三)该事业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名,由委员会主任推荐,本会秘书长审核,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任。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    

第十五条 基金的年度预算由该委员会讨论审议,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执行和监控。

第十六条 基金的年度决算报告由该委员会讨论审议,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秘书处存档并视情况进行上网公示。

第十七条 捐赠基金50万元以上的捐赠方,可由其命名所实施的专项基金项

目,如“***爱·[c1] [c2] [c3] 行专项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用于某个项目或活动时,可由[c4] 个或多个命名专项基金项目的捐赠

方与本会联合主办。

第十九条 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50%)

第二十条基金的管理成本费用可以在专项基金中列支,但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基金增值部分,应当纳入到基金财务账上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纳入本会的财务统一管理和年度审计,专款专用,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并编制单独的财务报表。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要报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法规管理基金,在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基金财务报表。专项基金来源于捐赠、资助的,应当根据资助、捐赠人的要求,定期向其通报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门审计。基金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离任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七章 基金的撤销

第二十四条 如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本会“爱童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时:

(一)由社会审计机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社会审计机构要将审计结果报告本会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二)专项基金中未使用的部分原则上由本会继续使用,但应当将使用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本会应当将专项基金审计情况和专项基金继续使用情况通报给可确定的捐赠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爱童行专项基金的特定用途发生变化,或使用完结后的六十日内,应持本会的审计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和印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于基金依法完成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


02.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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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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