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我会商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定向捐赠的定义
捐赠人指定将所捐款项或物资用于资助有明确的最终受助对象的自然人或单位
捐赠人指定将所捐款项或物资用于资助某一方面或某一地区或某一群体,但没有明确最终受助对象的,不属于本办法定义的定向捐赠。
二、定向捐赠的工作程序
1. 属于本办法定义的,捐赠人应和最终受助对象签订合法的资助协议。
2. 捐赠人签字和/或盖章同意本办法。
3. 捐赠人向本会捐赠时应以书面方式约定定向捐赠的有关事项,并提交已签订的资助协议。
4. 上述捐赠人的书面约定的捐款和物资在数额、捐交时间等方面应符合资助协议的内容。
5. 本会审查同意和签认后,按书面约定接受捐款或物资,并按资助协议实施。
三、 捐赠人应按书面约定履行其责任。如捐赠人违反书面约定
而使资助协议无法履行时,捐赠人应负责由此应起的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本会按认可的书面约定和资助协议履行职责,如因本会原因
而使资助协议无法履行,本会负责由此应起的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四、本会酌情提取一定的管理费。
五、在执行经本会认可的书面约定和资助协议过程中,如捐赠
人,受助对象、本会遇到问题或意见分歧时,首先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广州地区法院提起司法诉讼。
六、 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试行,未尽事宜由本会行使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