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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资助制度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 2006-04-12
  • 4451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资助制度
2006年4月12日常务理事(扩大)会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改革通知》[国发(2005)4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决定》[粤发(2005)18号]、广东省十届8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结合本会以往的工作实践和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会作为完全意义的民间公益社团,为了体现公开、公正、规范,达到认定准确,资助有效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助对象
资助顺序:孤残学生;单亲家庭学生;特困家庭学生;贫苦家庭学生。统称孤贫学生。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1、资助范围首先是义务教育,酌情资助高中(含职中、中专,下同),有条件时扩大到大专。
2、资助标准如下:
(1)小学生每生每学期120元,按五年计共1200元。
(2)初中生每生每学期200元,按三年计共1200元。
(3)高中生每生每学期500元,按三年计共3000元。
三、认定手续
    1、当地有关部门(如民政、教育、团委)或其他来源提供推荐名单,填写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二);
2、进行家庭和学校访问;
3、秘书处初步审定入选名单;
4、在网站或其他方式公示若干天,听取社会反应;
5、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资助对象;
6、签订资助协议;
7、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个别或少量的资助时,由秘书处参照上述手续认定办理,并在网站上公布和向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8、如受助人情况虚报、或受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学业、或受助人家庭经济明显改善可支付继续学习的费用、或受助人受法律处理,将终止资助。对提供虚假情况者,将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讨已发放的资助款。
四、资助方式
1、确定的资助对象由本会负责按资助协议执行;
2、有资助人对口资助的,其中属于本制度第二条确定的资助标准,由对口资助人交我会后再由我会按资助协议统一发放。
3、受助学生小学阶段或初中阶段或高中阶段的资助款,原则上资助人(含对口资助人)按本制度第二条的标准一次性向我会交齐。
4、对大专生的资助视实际情况确定。
五、资助款发放
    1、义务教育和高中学生的资助款,按每学年或学期直接汇交学校,取得正式收据。
2、大专学生的资助款按资助协议发放。
    六、跟踪管理
    1、对受助对象学校的跟踪:内容包括证实受助对象在上学,受助对象在校表现和学习情况,受助对象或其家庭发生的特殊情况,请学校每学期反馈一份材料(附件三),
2、对受助对象及其家庭的跟踪:要求受助学生每学期至少写一封回信给本会或对口资助人(可由我会转交),说明情况和学习成绩。对对口资助的资助人,受助学生应向该资助人写信表示感谢。
3、可在当地聘请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士为本会义工,作为本会和受助对象及其家庭、学校的联系沟通渠道,保持经常性联络。
4、对每一受助对象建立管理档案,包括资助申请表,资助款发放记录,和学校的联系,来往信件等。
七、本制度经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2006年4月12 日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通过执行,并将根据执行情况予以修改完善。
八、本制度自2006年秋季生效起,原《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资助制度(试行)》同时废止。但按原《资助制度(试行)》签订的资助协议继续有效,直至协议完成。
九、本制度由本会行使解释权。


060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资助制度.doc
 
 
 


04.12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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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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