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公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2019年1月1日
公章是代表单位的有法律效力的标识,按用途分为单位公章和业务专用公章,本会单位公章要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公示。对所有公章必须谨慎、妥善地保管和使用,所有公章仅限于我会工作用途。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现刻有和使用的公章
1、本会单位公章中、英文各一枚;
2、本会财务专用章(中文)一枚;
3、本会法定代表人姓名章一枚;
4、秘书处公章;
5、下设机构和专项基金单位公章;
6、工会公章。
第二条 公章的保管
上述所有公章一律存在本会办公室铁柜加锁由秘书长保管。特殊情况需要携章外出,须经秘书长同意,原则上当天缴回。
第三条 公章的使用
1、各单位公章仅限于以该单位名义时使用,并需经秘书长批准。
2、本会单位公章是代表我会的社会团体法人名义,用于行文、合约、证明等。下设机构和专项基金的公章用于该机构、基金的日常业务范围,不代表社会团体法人。上述公章使用设立登记记录。
3、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仅限于财务工作使用,执行本会财务工作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