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资助对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助款实行预留的办法
2004年7月17日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了确保承诺资助的对象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资助款,特制定本办法。
1、鉴于我会和各学校签订的资助协议明确完成资助对象在该小学或初中阶段的义务教育,而资助款的发放按照协议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当地教育部门统一颁布的费用标准予以拨付,所以我会对资助对象承诺的资助款和每学期实际拨付相差最多达12倍(小学)和6倍(初中),因此我会现行财务报表帐面的可用资金总额中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在今后必须按承诺支付的。
2、为了保证对资助对象承诺的资助今后有支付能力和使财务情况更加清晰,有必要对每一批资助对象完成资助协议明确的义务教育所需的款额预留单列。
3、为此在财务报表设立“预留资助款”内容,对各年度资助对象每学期的资助款从该项目拨付。
4、该项目预算必须足额到位,不留缺口,确保这批资助对象完成我会承诺的义务教育阶段所需开支。可在每一资助年度对上述预留待付款进行核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