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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及社团会费收据的管理规定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 2008-07-18
  • 624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及社团会费收据的管理规定

2008年7月18日

 

一、总则

1.1、为加强我会捐赠收入和会费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结合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我会使用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简称捐赠收据)和《广东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简称会费收据),是经广东省财政厅批准领购的,属于财政票据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收据的管理

2.1、捐赠收据和会费收据(统称收据)是我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

2.2、捐赠收据和会费收据由出纳人员负责管理, 妥善保管,应将正在使用的收据和未使用的收据分别保存;要建立《收据使用登记簿》,对每本领用收据的要做好登记。

2.3、收据使用完后应及时填报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罚没财物票据核销表》,携带我会《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到省财政厅票据中心领购新的收据。

2.4、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超过保管期的收据存根的销毁由出纳填写《过期收据存根销毁表》,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销毁。

三、收据的使用

3.1、收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广东省财政厅票据中心报告,办理核销和换领手续。

3.2、收据使用时,应加盖我会的财务专用章,填写内容清晰,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应用红笔同时在三联单上标注作废字样。

3.3、收据的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我会留存;第二联为收据联,交捐(缴)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帐联,作为本会的记帐凭证。

3.4、收据由出纳填写,必要时可指定本会的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填写,开具收据时应做到票款相符,只有在收到现金或银行转账到帐后才能开具,不得虚开、多开。

3.5、如因开展现场募捐或捐款活动,需要由参加现场活动的义工协助填写收据时,应由出纳对负责填写收据的义工进行培训,以保证收据的正确使用和填写。

3.6、外出活动时收据的领用要在《收据使用登记簿》做好登记,领用人签字,按时归还收据和收款。归还收据时由出纳负责核对清点,保证票款相符。

四、本规定经2008年7月18日本会二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行使解释权。

 



07.1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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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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