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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开展项目合作和接受捐赠的说明
  •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 2017-09-29
  • 620

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开展项目合作和接受捐赠的说明

2017年9月29日

 

按照我会“关于慈善募捐的若干规定”,对有关操作问题说明如下。

开展慈善项目合作必须符合《慈善法》和本会《关于慈善募捐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和制度,遵循“区别对待、依法依规、以我为主、有利有效”的原则开展合作,在与合作方合作开展慈善项目时,应遵守下述说明。

第一条 本会作为慈善组织,对所开展的慈善合作项目,承担对捐款的管理、使用、监督以及信息公开的责任,并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定,按法规履行相关程序,防范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二条 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合作方是具有民事能力的独立法人或自然人,同时对其履约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目的、内容、方式认真审核,做好风险评估。

第三条 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的目的、方式、内容、各方权利和责任,特别是涉及在项目和活动中使用本会名称、标志的,应有明确的规定,并切实履行职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重大的没有范本的合作协议需提交法律顾问审核,必要时要有相应的免责条款。

第四条  本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第五条 对于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项目,要按我会“关于采购工作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与承办方、协办方签订合作协议,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优先开展相关的合作

1、出于战略合作的需要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设立专项基金,有可靠资金来源,明确捐赠一定管理费的合作。

2、对信誉良好且有合作基础的企事业单位,发动其员工和客户为本会现有项目发起募捐活动的合作,无其它附带要求及回报条件。

3、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捐款,用于捐赠人提出的符合本会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项目合作,无附带任何回报条件。

第七条  对于从企业销售收入中提成捐赠的合作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会仅为捐款接受方,只负责按合作协议对企业捐赠款额的接收及其后的管理、使用和公示,不承担相关产品的质量、价格、销售、税收、宣传推广等任何商业经营的责任和纠纷。

2、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对纳入政府监管的产品还需提交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本会履行信息公开的责任,进行公示。

3、上述合作的捐赠企业,其按比例捐款的销售收入应公开透明,可以查核计算的,同时应承诺一定金额的保底捐款(与本会有3年以上的合作基础,信誉良好,经本会评估有能力履行捐赠协议的除外)。

第八条 合作项目的开展,按“以我为主,有利有效”的原则,由本会对应负责的部门(含志愿团队)进行综合评估后,制定项目方案提交给秘书处审批。综合评估的内容包括对合作方资质和信誉,合作内容和方式,本会投入的人力、物力及相关社会资源,项目预期成果等,重大项目方案秘书处需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为保证慈善事业的纯洁性,不接受任何违反法规道德、社会公序良俗以及需要本会参与商业性行为或宣传推广的商业销售性合作。



09.2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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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广东公益恤孤助学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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